实发工资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是不是违法的?
问
答 [关键词]——工资 实发工资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是不是违法的?
我在杭州一家企业工作已有5年,用工性质属于劳务派遣。劳动合同原本是一年一签的,最近一份合同今年5月19日到期,这几天要签新合同了。合同上注明的基本工资只有750元/月,交“四金”,加上考核奖,拿到手的也不到1200块钱。这次的合同期限为两年,就意味着这两年我的工资不会有变动了,这期间如果要离开,还要交违约金。更可气的是,合同里除了工资一栏注明之外,其他需要填写的地方都是空白,只让我们签上自己的名字,至于空白栏里最后是怎么写的,我们都不知道。请问: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,我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? 读者:刘先生
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: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强制性劳动基准条件,劳动关系双方包括执法机关都无权自由裁量,必须严格遵守。 在浙江,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加班费、津贴等,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因此,扣除这些保险福利后,劳动者拿到的实发工资可能会比较少。 至于作为劳务派遣用工,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否变动、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、空白合同叫劳动者先签字等问题,涉及的因素就比较多了。不仅有双方协商的成分在内,更为重要的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。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,劳务派遣工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执行和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。违约金问题则在该法第22条~第25条有明确规定,只有在特定情况下,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。从实践来看,劳务派遣工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势是基本不存在的。 至于空白劳动合同问题,劳动者需要对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必备条款的规定,来审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。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规定必备条款的话,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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